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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解读之五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4年3月22日
  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党的自我革命的鲜亮底色。新时代新征程,实现党的二十大擘画的宏伟蓝图,必须以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目标一致、团结一致、步调一致。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总结运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宝贵经验,坚持严字当头、全面从严,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
  学习贯彻《条例》是全党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理解、领会《条例》修订的背景意义、重要原则、主旨要义等,我们约请参与修订工作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同志,对《条例》新增或修改内容作权威解读,敬请关注。
  
保持清正廉洁 铸牢拒腐防变底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人廉洁自律不过关,做人就没有骨气。《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十二部分明确要求党员、干部“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条例》着眼加强对全体党员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的管理,划定党员不可触碰的廉洁底线,引导广大党员清白做人、干净做事,拒腐蚀、永不沾,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

  一是落实党章要求,充实完善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总体要求。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增写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内容。党章还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落实党章要求,《条例》在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展现了我们党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反对特权的一贯立场和本色,引导党员、干部牢记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一心为党工作、为民造福,自觉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义与利、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亲与清的关系,做到秉公用权、为政清廉。

  二是细化完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纪律保障条款,促进从严纠治“四风”。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是我们党在新时代的徙木立信之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率先垂范,坚持纠“四风”树新风并举,筑起中央八项规定的堤坝。但现在看,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不时抬头,顶风违纪现象时有发生,隐形变异行为潜滋暗长。《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精准靶向施治,针对执纪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九十八条新增第二款,明确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一十四条增加滥发福利的处分规定;将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以涵盖公务、商务、外事等各种接待。同时,《条例》衔接党政机关会议活动、办公用房等规定,在第一百一十八条增加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兜底条款,在第一百一十九条增加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行为等,紧盯不放、寸步不让,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三是完善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强化对党员的全周期管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从执纪监督情况看,有的党员退而不休搞贪腐,或者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利。此次修订《条例》,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新增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岗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进一步增强离岗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

  四是落实做廉洁齐家模范的要求,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亲友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带好头、做表率,要从自身做起,不断自我净化,修身律己、廉洁齐家,管好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严格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要求他们守德、守纪、守法。执纪监督中发现,仍有一些领导干部把公权变成为亲友谋利的私器,支持、纵容家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秩序、营商环境,破坏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必须坚决予以纠正。《条例》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本人不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在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充实对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零七条完善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曾婧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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